金华市公安局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申领程序

一、办事项目

   申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公科[2000]26号文件《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办事机构

   金华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四、办事对象

   我市从事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防盗保险柜、机械防盗锁、楼寓对讲电控系统、防盗安全门、防弹复合玻璃和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企业。

五、申领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具备能指导生产的产品图样和工艺技术文件;
   4、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测试仪器; 
   5、有质量检测机构或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并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6、企业内各类与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六、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需随带下列材料向金华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产品商标批准书;
   3、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七、受理程序
   1、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在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对未经法定机构检测的产品,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完成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及送检样品的抽封样,送检样品由企业送公安部检测中心检测;申请企业在收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后,将报告递送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
   3、市公安局技防办接到企业递送的检测报告后,结合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合格的报送省公安厅技防办复审;对初审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退回企业。

八、复审发证

   省公安厅技防办在接到市公安局技防办报送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
   1、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批准登记书送市公安局技防办,由市公安局技防办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
   2、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市公安局技防办,由市公安局技防办通知提出申请的企业。


(20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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